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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0日分类:交通案件浏览:687次举报


2019年04月21日,张先生驾驶豫AB650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郑州市工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原路交叉口北40米处停车,该车上乘客陈先生开门时,与王先生驾驶自行车沿工人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王先生受伤,车辆受损。


2019年04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先生不承担责任。


王先生系来郑州务工人员,王先生给张先生、陈先生协商,要求两方分担支付医疗费17000元就行,但就这点要求对方都没有同意,让随便告,王先生在万般无奈之下,于2019年5月委托至我所。


经过调查,事故车辆只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仅为10000元,对于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部分,张先生与陈先生均要按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承担赔偿。鉴于该案件目前调解不能,律师团队就尽快的把交通事故的案件立到事故发生地的管辖法院,另外通过分析案件,律师团队认为虽然王先生构不成伤残,但腰椎两横突骨折,因没钱治疗仅住院43天,出院证的住院医嘱仅要求出院后休息1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的规定,委托人的误工期明显高于73天,而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18〕372号)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若医嘱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鉴定意见为准,因此,律师团队建议委托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三期”评定,果不其然,通过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误工期被评定为150天,该案件经过证据调查,文书材料准备,法院立案、质证鉴定材料,选择鉴定机构,交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费,庭前调解等诉讼程序后,于2019年12月份正常开庭,开庭时因委托人、处理事故的交警均没有陈先生的联系方式,受理案件法院给陈先生送达的传票也没有被签收,是公告送达数月后再开庭,还是先行处理,公告送达节省了代理律师花费大量时间去走的繁琐的诉讼程序,使案件一次性解决,可诉讼时间较长,未联系到的被公告人陈先生也可能因送达不到,不履行赔偿义务,先行处理就是先撤销对陈先生的起诉,当庭就正常开庭处理承担主要责任的张先生及保险公司的赔偿,会使委托人先行拿到大部分赔偿款,但这样会增加代理律师重新走一遍起诉陈先生的诉讼程序,后来考虑的委托人王先生的经济情况及其意见,就先撤销了对陈先生的起诉,并在开庭时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使王先生及时拿到了大部分赔偿。随后年底疫情出现,使未处理的对陈先生起诉的案件一直往后拖延,在疫情好转的2020年4月份,律师团队就又再次起诉陈先生,幸运的是,经过多方途径找到了陈先生的联系方式,该案件在2020年6月份正式开庭,并在开庭时与陈先生达成了调解意见,并收到了足额的赔偿款。


该案件的特点是标的额小,赔偿主体多,保险赔偿不足,但为了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解其燃眉之急,律师团队始终坚持“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案件很简单,律师工作不简单”的律所格言,不怕诉讼程序繁琐,不怕调解沟通困难,使该经过了案件两次诉讼、两次调解,数次催促被告履行,并使委托人足额获得了近40000元的赔偿款。


结案后,委托人手拿上书“捍卫正义,维护权益”的锦旗来到律所表示感谢,对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高度认可,并说“案件虽小,但律师们没当做小案件处理,没少做工作,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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