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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条件

作者:魏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1次举报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分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三、工伤的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司法解释: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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