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家住郑州的杨先生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先生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先生给张先生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2012年10月4日。”杨先生的邻居许先生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2016年12月,张先生在多次向杨先生索债无果后,将杨先生及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杨先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许先生承担担保责任。
张先生手握着杨先生给他打的4.2万元的欠条去法院诉讼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所以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之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自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以下按照3年的诉讼时效进行分析)
注意看了!上面举的例子,他们所立下的字据是欠条,那么如果他们立下的字据是借条,事情会不会发生大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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