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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情节特别恶劣获被害人家属谅解仍不能从轻处罚(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作者:魏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33次举报

【审判规则】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行为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情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即使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仍不能从轻处罚。 

【关  词】

刑事 强奸 死刑复核 手臂勒颈 未成年人 昏迷 奸淫 窃取财物 窒息死亡 情节特别恶劣 积极赔偿 家属谅解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X曾因三次犯盗窃罪被逮捕判刑,一次劳教。在X刑满释放后不足一月,X尾随未成年人刘X,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X采用手臂勒颈等手段致刘X昏迷。X遂对刘X实施了奸淫,并窃取了刘X的手机和现金逃离现场。刘X因钝性外力窒息死亡。案发后,X的家属与刘X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刘X家属表示了对X的谅解。

公诉机关以X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在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后,对其能否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X退赔非法所得手机一部、人民币三百元;X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 057.50元。

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系主动供认强奸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系醉酒后的无意识作案,强奸属临时起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赔偿,刘X家属已谅解,请求法院从轻改判为死缓。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依法核准二审维持一审以强奸罪判处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被害人死亡,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X违背未成年女子刘X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刘X发生性关系,并致刘X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X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即使X家属积极赔偿,并已取得刘X家属的谅解,仍不能以此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应依法判处X死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20115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0131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九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五条,内容未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第六十五条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经修改,自2009827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被修改,自201311日起施行。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强奸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酌定从轻情节·其他方面 (G120103054)

【罪    名】 死刑复核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总第75)收录

【检  码】 P1522+++++++++++0809C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公诉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  人】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男,1975626日出生,无业。19931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3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2l018日刑满释放;20061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8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32l日刑满释放;20094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犯强奸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X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报请本院依法核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1025日零时许,被告人X尾随被害人刘X(女,殁年16岁)至温州市鹿城区黄龙住宅区登峰组团ll幢二楼至三楼楼梯转弯的平台时,欲与刘X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即采用手臂勒颈等手段,致刘X昏迷。在刘X昏迷期间,X对刘实施了奸淫,且窃取刘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现金3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刘X因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X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予严惩。辩护人关于X的亲属已经筹集资金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且X认罪态度好,请求对X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X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家属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责令被告人X退赔非法所得手机一部、人民币三百元;

三.判令被告人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 05750元。

被告人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被告系主动供认强奸事实,应认定自首;其系醉酒后的无意识作案,强奸属临时起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谅解,请求法院从轻改判为死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X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多次犯罪的累犯,依法应予严惩。X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本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X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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