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人身损害纠纷维权特点
二、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三、鉴定时机和时效问题
四、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获双赔偿
五、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七、工伤认定申请表
八、和解协议模板
九、劳动仲裁申请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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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纠纷维权特点
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生活工作节奏加快,人身损害事故逐年增加。很有必要普及一下这类纠纷的应对方法。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四类纠纷最典型。
人身损害纠纷维权过程有三个共同特点:
1申请专业机构鉴定
1)工伤事故需要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2)交通事故需要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以及鉴定机构出具伤残及三期鉴定等;
3)饲养动物致害纠纷由法院认定责任大小并由鉴定机构出具伤残鉴定;
4)医疗损害纠纷由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大小认定。
这些鉴定意见具有专业知识以及大量规范及实践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无其它证据足以证明其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此作为认定相应事实的主要依据。
2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1)工伤一次性工亡/伤残就业补助金;
2)交通事故按照伤残等级赔偿;
3)饲养动物损害赔偿参照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
4)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致。
3律师费属于受害人的损失(上海市)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08月15日生效)第五条14点: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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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1、除了医疗纠纷,其他人身损害建议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警,因为警方会有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这些都是证明力比较强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侵权方与受害人。
2、了解事故处理流程。
基本流程:
报警→就医→协商→鉴定→和解→准备证据→诉讼
3、一边与侵权方协商谈判,一边准备诉讼证据。
协商谈判很重要,好的谈判往往能起到良好效果,就算不能解决纠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搜集证据。因为谈判会对事件进行还原描述,所以对谈判内容进行录音或录像,也是一种有效的诉讼证据,为后面的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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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机和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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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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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
(1)劳动者所在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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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时效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间没有最后期限,但是按照康复锻炼后身体会逐渐恢复功能的状况,建议在医疗终结时申请鉴定,这样伤残等级会相对高些)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03
下列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09月01日生效)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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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2017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上海市律师协会(2017年6月2日生效):
鉴定时间:根据鉴定规则,评定时机应当是事故所致的直接损害或者因损害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故需核对鉴定时间与事故时间、诊疗时间的间隔,并查看病史(是否有需要进一步治疗的医嘱),了解鉴定时被鉴定人是否已经治疗终结(如内、外固定是否拆除,是否已经进行了功能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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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涉及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文章篇幅有限,本文暂略。)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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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4日生效)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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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1、《2017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上海市律师协会(2017年6月2日生效):
诉讼时效,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宽掌握,基本都从司法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算,若存在拆除内固定等后续治疗手术的,从二次手术完毕出院之日起算;财产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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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获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09月01日生效)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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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2018版)
A、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C、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注:具体可以查看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D、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同命同价)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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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标准一样)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计算表
2018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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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家庭地址 | 邮政编码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 参加工作时间 | |||||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 诊断时间 | |||||
受伤害部位 | 职业病名称 | |||||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 |||||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 ||||||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资 料 和 受 理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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