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未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与被害人系同学关系,行为人为报复被害人,将硫酸从被害人头顶倒下,致使被害人重伤,同时造成另一被害人轻伤,行为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情节内量刑。但因行为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应依法减轻处罚,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情节内量刑。
【关 键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未成年人 同学关系 重伤 轻伤 量刑情节 自首 赔偿损失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林敏X与林鹏X系同学关系,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家长及学校为此多次劝解,但二人仍存在矛盾。林鹏X在多人面前以林敏X的绰号称呼林敏X,使林敏X产生报复心理。2012年10月24日,林敏X、林鹏X在学校上课期间,林敏X手持一瓶硫酸走向林鹏X后方,将硫酸倒向林鹏X头部,造成林鹏X的面部、背部和胸部等处大面积烧伤,林敏X倒下的硫酸亦溅到林鹏X的同桌蔡泽X身上。经鉴定,林鹏X的伤情构成重伤,蔡泽X的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林敏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林鹏X四十万元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以林敏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残忍的手段致被害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情节内量刑。但行为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应否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敏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林敏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林敏X有期徒刑六年。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的。二、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3.被胁迫参加犯罪的;4.犯罪后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犯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有三个量刑幅度,那么若存在前述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行为人与被害人系同学关系,二人数次发生矛盾冲突,而后行为人为报复被害人,趁被害人不备,手持硫酸从被害人头顶倒下,致使被害人身上大面积烧伤,同时致被害人身边的其他同学被硫酸溅伤,行为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情节内量刑,但因行为人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应依法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即在故意伤害罪下一个量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情节内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林敏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应当型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G120101051)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检 索 码】 P0815++182FJXM++0413B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林敏X(原审被告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林敏X。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敏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身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敏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敏X与被害人林鹏X均系同班同学,二人多次发生矛盾冲突,校方和双方家长多次参与调停,但未果。案发前,因林鹏X当众叫林敏X绰号,林敏X遂意图报复林鹏X。2012年10月24日8时许,在上课时,林敏X走到林鹏X身后,手持一瓶硫酸从林鹏X头顶倒下,致其头面部、背部和胸部等处大面积烧伤,并致林鹏X的同桌蔡泽X被硫酸溅伤。经鉴定,林鹏X所受损伤系重伤,蔡泽X所受损伤系轻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林敏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人林敏X虽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但本案系因校园纠纷引发,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林鹏X经济损失40万元,可在原判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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