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因爱美而葬送自己的未来乃至生命不免令人叹息。
本月月初一条“十九岁女生隆鼻手术中身亡”的消息,让不少人心情沉重,19岁,路还那么长......
事情真相如何还在进一步调查,只是令人想不明白的是,手术时,女孩的母亲就在手术室外等候,整形医院明知家属在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反而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将女孩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除此之外,关于女孩死亡的根本原因,有网友做出了猜测:
倘若以上说法为真,在该案件当中,整形医院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同时可能会有刑事责任问题。
先来分析一下刑事层面的问题。刑事问题是这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人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焦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要追究涉案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必须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正常医疗规章制度或者疏于职守,导致病人重伤或者死亡。
最为常见的医疗事故罪情形比如青霉素注射前忘记皮试导致过敏死亡、医务人员交班疏漏导致没有及时为病患安排生命维持设施导致死亡、输血前未做匹配检测、用错药品致人死亡等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达到以上标准才可以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责任。依据涉案医院的通告,死者可能是因为麻醉并发症引发高热,导致身体机能损害死亡。如果医院的所有医疗行为都是完全合规,没有疏漏,是因为女孩本身特殊体质原因导致并发症,而这个身体原因无法检测出来,那么这次事件可能就不会涉嫌医疗事故罪。
最终的死因要等待尸检报告,同时要等待卫生部门调查医疗过程中有没有违规操作行为才能做最后认定。
17年 (优于97.1%的律师)
56次 (优于97.36%的律师)
151次 (优于99.2%的律师)
164787分 (优于99.83%的律师)
一天内
360篇 (优于79.2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