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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反悔 ,还有没有机会为自己争取权益?

作者:魏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5次举报

交通事故“私了”后反悔 ,还有没有机会为自己争取权益?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原创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伤情不严重财产损失又不多,同时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起因无争议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的这种处理方式就是大家常说的“私了”。


那么,如果一方在“私了”后反悔,并将另一方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

近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7月,李先生驾驶轿车沿城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与林先生驾驶的左侧同向行驶出租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轻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后,认定李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和林先生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约定此次事故受损车辆的维修费、施救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李某承担,相关赔偿费用双方自行结算,一次性了结。


然而几天后,林先生却以调解协议中未包含误工费(出租车营运损失)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追加赔偿金1800元。



法庭上,李,林二人就调解协议中是否包含出租车营运损失产生分歧。承办法官了解案情经过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该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已经就造成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

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影响协议效力或协议可撤销的情节,应依法确定其效力,李、林均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庭审时,林先生称其在调解过程中提及误工费,但李先生表示不同意赔偿。承办法官认为,林先生所述情节恰好反证了事故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误工费问题已进行协商,并无疏漏。

在林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确实存在漏项,或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双方应该诚实、善意地履行调解协议。林先生再次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与调解协议内容不符,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律 师 说 法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交通律师:

在实践当中,并不建议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私了”。

首先,因不了解赔偿范围当事人很容易对个人损失估算不准确,导致实际赔偿可能只是应得赔偿的一少部分。

其次,“私了”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一旦后期出现难以估量的问题,因协议的限制,再次追加赔偿并不容易。

因此,遇到交通事故索要赔偿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拿到高额赔偿同时又能避免后期风险,建议权衡诉讼和私了的利弊,如果您依旧拿不定主意也可以点击“阅读原文”在线免费咨询交通事故律师。律师为您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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