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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

作者:魏涛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9次举报

光法普法

田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因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王某名下退休金账户,但该账户同时被其他法院冻结,经查明王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田某发现,法院在执行王某其他案件过程中查封的王某名下其他银行账户中有款项进账,田某故向另案执行法官申请参与分配。另案执行法官以田某与王某一案查封了王某退休金账户为由作出并向其送达不准许参与分配的通知。田某对于不准许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不服,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严格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不符合参与分配的目的。



本案中,田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虽然该案法院已冻结王某退休金账户,但现情形下王某无法清偿该案债务,法院已就该案作出终本裁定书。田某在此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通知书不支持其参与分配要求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应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参与分配制度是被执行人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一项制度。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如果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分配:1、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3、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4、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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