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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责任由谁承担?张茜雅律师助委托人拿到17万余元赔偿款

作者:魏涛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9次举报

光法案例

2023年5月17日,小王在学校操场草坪上与同学踢足球时不幸受伤。经诊断,小王遭受了肱骨远端多发性骨折、肘关节关节面损伤、周围神经损伤等严重伤害,并最终被鉴定为十级残疾。


事故发生后,小王的家长多次与学校及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学校为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高达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每人限额3万元。小王的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学校场地符合安全标准,学校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保险公司却以小王自担风险、学校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无奈之下,小王的家长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他们经多方打听后最终选择委托我所张茜雅律师代理此案。张茜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张茜雅律师代理下,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并向小王支付相应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张茜雅律师并没有放松警惕,而是继续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为二审做好充分准备。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小王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应自担风险,且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上无过错和过失,因此校方无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茜雅律师则认为,学校虽无过错,但根据校方责任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条款,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保险条款约定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伤害的学生承担经济补充责任时,保险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该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设立本意就是合理转移和有效化解学校和教育部门的有关风险,减轻学校的办学压力,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益,切实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是相对于校方无责任的情况下附加的无过失责任的险种。而本案小王受伤的情形正符合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该条款并未约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过错范围内免责,故保险公司应当在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办案过程


在办案过程中,张茜雅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素养,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搜集了大量有利证据。她不仅详细查阅了学校的安全教育记录、运动场地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还多次与小王及其家长沟通,了解案件细节,确保诉讼材料真实、完整。


庭审中,张茜雅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担风险原则并不能免除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且保险条款明确了在无过失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此外,张律师还强调了保险公司未尽到对保险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相关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需在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给小王17万余元赔偿款。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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