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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受害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还应支持误工费吗?

作者:魏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8次举报


光法案例

2023 年 4 月 4 日,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先生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李先生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 64 天的住院治疗,他花费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经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委托我所杨云霞律师代理此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杨云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她仔细研究了事故认定书,明确了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随后,她协助李先生申请了司法鉴定。

 

2023 年 12 月 18 日,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李先生右踝关节损伤功能障碍属十级残疾,右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属十级残疾。

 

此外,杨云霞律师还积极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李先生的工资银行流水、李先生在职公司出具的聘用证明等,以证明李先生的误工费情况。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李先生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病历显示为退休,不应支持误工费。对于评定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案涉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右踝关节损伤且遗留创伤性关节炎,在同一部位且影响关节活动,只能评定一个伤残等级,因此李先生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按一个十级评定。

 

杨云霞律师则据理力争。她指出,虽然李先生已过退休年龄,但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现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具有劳动能力,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宗旨理解,并不能简单的将退休年龄和劳动能力划等号。对具体的案件应该具体分析。本案中李先生虽达到退休年龄,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事故导致收入的减少。


关于评残结论是否重复的问题,杨云霞律师表示,鉴定是针对同一部位的不同损害结果作出的两个十级残疾的评残结论,并不重复。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云霞律师的观点,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先生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3844.94元。某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依然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杨云霞律师表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权依法应受保护。在本案中,被告郭某的行为对原告李先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财产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强调,年龄并不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标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年人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精力和工作能力。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退休年龄为由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杨云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她是一位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人身损害等领域的优秀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杨云霞律师在业界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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