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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劳动者仲裁胜利后,能否再次申请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魏涛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7次举报

仲裁委作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的裁决后,劳动者能否再次提起仲裁,申请由该用人单位的经营者对上述裁定承担连带责任?




01
案情回顾

张某与某火锅店产生劳动争议,2022年,张某作为申请人,以某火锅店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火锅店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6.6万元。该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在此情况下,以马某、刘某、宋某、某火锅店作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裁决马某、刘某、宋某对上述仲裁裁定书的仲裁金额6.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对张某的申请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仲裁决定,起诉至法院。
0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能否就上述事项再次提起仲裁?

03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张某在已选择与某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且其和某火锅店的劳动争议已经仲裁委作出生效仲裁裁决书予以处理的情形下,其再次就同一事项提起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构成重复提起仲裁。综上,对张某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现已生效。
04
法官说法


重复起诉是指在前诉已处于诉讼过程中或前诉裁判生效后,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下对同一诉讼请求多次提起诉讼,无论是在同一法院或是不同的法院,都属于重复起诉。首先,重复起诉是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即相同的原告或被告。其次,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和连贯性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此外,同一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或地点提起的诉讼请求是相同的。即当事人要求法院就同一事项作出相同或类似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中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旨在维护司法效率和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诉某火锅店的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张某再次以相同的诉讼标的主张马某、刘某、宋某对上述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某火锅店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诉的当事人虽与前诉当事人形式上不同,但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马某、刘某、宋某与案涉劳动争议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当认定前后两诉当事人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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