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5日,李先生在郑州市宏达路驾驶两轮电动车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先生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此事负全部责任。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郑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郑州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入住某正骨医院接受治疗,并因此产生了多项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他来到光法律所委托了李林霏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要求相关责任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林霏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收集并整理了李先生的医疗发票、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的成功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过程中,李林霏律师充分发挥专业素养,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进行了有力反驳。她通过深入剖析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李先生争取到了最大的赔偿金额——十六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先生激动不已。他表示,自己从未想过能够这么快就获得赔偿,更没想到赔偿金额会如此可观。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李林霏律师团队的专业和努力。 为了表达感激之情,李先生亲自来到光法律所,为李林霏律师送上了一面锦旗。锦旗上写着“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十个大字,这面锦旗不仅是对李林霏律师团队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对他们无微不至、高效周到的服务水平的极高赞誉。 经过此次事件,李先生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律师的重要性。他表示,今后将更加注重交通安全,同时也会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侵权机动车一方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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