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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离婚后还要退彩礼?前夫向她索赔15万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0年,委托人蔡女士和原告蔡某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5月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订婚期间,前夫累计转给蔡女士订婚礼金共计4.18万元。

蔡某认为自己与蔡女士因为矛盾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且因送彩礼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蔡女士返还15万元。


庭审现场

接受委托后,光法王鑫律师多次与蔡女士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并对蔡女士与蔡某的资金往来进行了认真分析。针对彩礼范畴内的金额,王鑫律师进行了精确核算明确了双方权益之后,向蔡女士详细阐述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王鑫律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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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某要求返还的彩礼金额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其向法庭提供的彩礼支付明细大部分都是“520”“1314”等特殊节日红包,严重扩大了“彩礼”范畴。另外,蔡女士父母也为其婚姻置办了嫁妆,陪嫁的物品目前都在前夫住所,结婚期间为蔡女士购买的三金也都由前夫保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女士虽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况,但不应全部返还。



裁判结果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王鑫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本院确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为 41800 元。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较长且有短暂同居生活的情节,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30000 元。


GUANGFA

律师说法


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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