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庭审现场
王鑫律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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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某要求返还的彩礼金额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其向法庭提供的彩礼支付明细大部分都是“520”“1314”等特殊节日红包,严重扩大了“彩礼”范畴。另外,蔡女士父母也为其婚姻置办了嫁妆,陪嫁的物品目前都在前夫住所,结婚期间为蔡女士购买的三金也都由前夫保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蔡女士虽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况,但不应全部返还。
裁判结果
本院确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为 41800 元。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较长且有短暂同居生活的情节,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30000 元。
GUANGFA
律师说法
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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