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某餐饮公司辩称劳动合同签订于2020年9月18日;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条款约定公司有权对翟女士进行调岗。
某餐饮公司还是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委托人翟女士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为表感谢,再次怀孕的翟女士仍坚持和老公一起来律所当面给两位律师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判令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系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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