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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离婚时约定房子留给孩子,前夫居然偷偷把房子卖掉了,怎么办?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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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李明月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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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

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将夫妻共有房产给孩子

如果离婚后一方反悔了

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01

基本案情


郭女士和张某于1998年4月办理结婚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小月(化名)。后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20年协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同意离婚;二,婚后女儿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负责,女方可以随时探望,也可以随时把孩子接走照顾;三,位于郑州市某街道的一处房产自愿赠与女儿小月。


离婚后,张某以房屋还在出租中为由迟迟不愿办理房屋赠与手续,直到2020年9月,郭女士才得知房屋早在2019年就被张某私自出售,并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获取了60万元购房款。在和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后,郭女士来到了光法律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李明月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接案后,李明月律师第一时间与郭女士沟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李明月律师基于以往的办案经验,迅速研判了案情,向郭女士细致阐述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李明月律师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给了郭女士信心。


着手调查案件后,李明月律师系统地梳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整理了离婚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基于大量的判离及法律依据的检索,李明月律师制定了缜密且全面的代理方案,代理小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现场 


张某辩称:涉案房屋是婚前单位提供的优惠共有住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在离婚协议中处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属于无效处分,应属无效。


李明月律师认为:本案中,离婚郭女士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作为小月的法定监护人,除为小月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小月的财产。现张某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颁发后以60万的价格出卖给他人,显然违反诚信守信原则。


02

判决结果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李明月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月60万元。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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