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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拒绝分割拆迁利益,光法律师助委托人拿回两套安置房及过渡费

发布者:河南光法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5日 34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委托人汪女士和王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汪女士婚后将户口迁至王某家,并享有村民待遇。2018年6月,汪女士和王某感情破裂,离婚协议约定小儿子由汪女士抚养,大儿子由王某抚养,两人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13年,王某所在的村子实施城中村拆迁改造,王某父亲代表全家与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村委会按照房屋面积及安置人口,给予每人75平米的安置房面积及拆迁过渡费,包括汪女士在内的一家6口都享有此待遇。


因安置房马上要交付了,且全部的拆迁利益均由王某一家人领取,汪女士要求分割拆迁安置利益,遭到了王某的拒绝。汪女士便委托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高誓苑律师将王某及王某父亲等人告上了法庭。


办案过程

最终,法官采纳了光法律师的建议。判决王某将两处分别为75平米的安置房及五万八千元的安置过渡费归还给汪女士,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离婚时,因拆迁安置补偿享有相关权益的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所以需要通过分家析产来分割财产。但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不能进行分割,必须在离婚后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分家析产诉讼,应当将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显示的所有家庭成员)列为共同的当事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这样才能保护每一位家庭成员利益。



仲裁结果

庭审中,王某辩称同意将两个75平方的房子归还给汪女士母子,但自己是有条件的:一、大儿子在幼儿园受伤的6万元补偿金一直是由汪女士持有。二、自己给汪女士买过一个价值9388的手机。三,离婚后给汪女士转过3000块钱,用于给孩子看病和买衣服。王某要求这三项钱款应从拆迁过渡费中扣除。


针对被告的辩称,高誓苑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根据某办事处回签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公示的拆迁安置人员名单显示:王某一户共有六人,分别是王某、王某父母、汪女士及两个孩子。故汪女士作为王某原家庭成员,享有拆迁安置房份额及拆迁过渡费份额。被告王某要求汪女士返还的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补偿款及买手机的费用等款项与本案处理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无关,应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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