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炳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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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公证协议

发布者:谢炳凌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518人看过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

甲方:       乙方: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夫妻)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特对双方各自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并进行公证:

第一条 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财产: (财产清单)。

(2)女方婚前财产: (财产清单)。

第二条 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第三条 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

第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务人有让债权人知道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债务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法院判定本协议另一方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该债权转给偿还方。

第五条 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个人特有财产,为该方自己所有。

第六条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第七条 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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