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炳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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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

发布者:谢炳凌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562人看过

婚前财产协议

甲方:      乙方: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自由恋爱,自愿确立婚姻关系。为了明确双方财产状况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婚前财产的归属

1.甲方婚前所有的动产  ,不动产(车、房)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汇票、本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在存单、私人债、存款)  ,知识产权  ,归甲方所有。产权、债权证明文书附后。

2.乙方婚前所有的动产  ,不动产(车、房)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汇票、本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在存单、私人债、存款)  ,知识产权  ,归乙方所有。产权、债权证明文书附后。

3.双方财产除上述所列外,归夫妻双方共有。

第二条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

1.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股息分红、利息、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归属为下列情况的第  种:

(1)归双方共有。

(2)归甲方单独所有。

(3)归乙方单独所有。

(4)归具体收益人本人所有。

2.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的增值、配股收益归属为下列情况的第  种:

(1)归该方所有。

(2)归双方共有。

3.双方共有财产作为投资或使用,所带来的收益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单方财产用以投资或使用,所带来的收益和债务由单方承担。

4.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说明和补充协议,归夫妻双方共有。

5.按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资料书籍,归一方单独所有。

6.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教育性投资,应由该方自行承担,对方可以资助。若以共有财产作为教育投资,受教育方应按返还投资额的1.5倍返还。

7.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对方的大额赠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为赠与对方。

第三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权利义务

1.双方不得隐瞒己方可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2.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致婚姻关系破裂,致使对方丧失劳动能力而提出离婚的,则将共有财产的  %和己方财产的  %作为离婚赔偿,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

3.一方因对方发生意外或疾病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提出离婚的,则将共有财产的  %和己方财产的  %作为离婚补偿。

4.一方因对方发生意外或疾病导致伤残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提出离婚的,则应将共有财产的  %和己方财产的  %作为离婚补偿。

5.一方因隐瞒实际情形致使婚姻无效的,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及己方财产的  %作为赔偿。

6.一方因违反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及己方财产的  %作为赔偿。

7.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而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则将共有财产的  %和己方财产的  %作为离婚补偿。

第四条 附则

本协议自公证后,婚姻登记生效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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