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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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临安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立骏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为与被告临安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张立骏律师,2011年执业,执业证号:13301201110972223,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