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对“二奶”财产应当予以区分:合法的部份和非法的部份。合法的部份为其个人通过劳动、受赠、继承或基于其它的合法行为而来的。对于这一部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的话,还奢谈什么“法治”?!对于另一部份,也就是通过“包二奶”这一行为获得的财产。原则上来说,这一部份财产是非法所得,对于非法所得的财产,法律当然不能予以保护。其违法或非法性主要在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男方在没有征得其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或者家庭共有的财产的一部份转移给“二奶”,其行为显然是侵害了另一方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对于“二奶”获得的这一部份财产,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追回。同时,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奶”因被包这一行为而获得的财产因其行为违反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其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即使是在另一方夫妻共同同意的。这种获取也是违法的。依法不应当受到保护。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也是可随意的侵害!小偷去偷、他人去抢,都是违法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奶”的财产并不是绝对地排队在法律之外。
对于那些因受男方哄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自觉地成为“二奶”的人,对于她们因“二奶”行为获得的财产是否应该予以保护呢?本人认为,从情理上来说,这些人也是受害者。但是从法理上来说,对她们的保护就是意味着对拥有合法权益的另一方:即男方的妻子的权益造的侵害。对于给“二奶”造成侵害的行为,是男方一方造成的,依理应当由男方来承担。但是,因其财产从理论上来说是其夫妻共有的,所以以财产的方式来赔偿,显然会侵害作为合法妻子一方的权益。在男方拥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因赔偿获取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