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18日下午,严某驾驶某网约车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某单位门前路段与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田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重伤,车辆受损。交通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田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严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xx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田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xx区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0余万元。xx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住院费、网约车公司垫付160000元住院费、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xx财产保险公司垫付道路救助基金40000元。治疗相对稳定后,田某在家休养。
因田某外伤属急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多发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对于重型损伤,鉴定只能在伤后六个月进行。2019年8月田某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后期治疗费每月1500元,颅骨修补费35000元,休息时间暂定两年,护理为生存期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时间360天。
然而很不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田某于2019年11月底死亡。经尸表鉴定无法准确判断死亡原因,需进行尸体解剖。2020年1月,鉴定机构在殡仪馆进行了相应的取材还未来得及鉴定武汉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1月23日封城至2020年4月8日才解封,在封城期间法医也没办法出门做相关的检测。2020年7月才做出尸体解剖的鉴定,结论为:田某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交通事故外伤与被鉴定人田某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其死亡交通事故外伤占主要因素。
严某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警的调解下,田某家属与严某达成了补偿协议,田某家属也对其进行了谅解。因田某车辆承保的xx保险公司主次责只愿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以尸检鉴定结论“死亡交通事故外伤占主要因素”为由,认为考虑外伤参与度的原因死亡赔偿金应免赔30%,总金额少赔偿20多万元,原告方坚持主责按80%赔偿,且不能免赔30%。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田某的代理律师黄正营律师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法官综合原被告双方的意见,酌情主责按照全责的75%确定赔偿比例,且未考虑外伤参与度免赔的问题,一审被告人获刑一年,缓刑一年,田某家属获赔730376元,其他各方垫付款也获得相应赔偿。
一审判决后xx保险公司仍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0月维持了一审判决。 至此历时近三年的交通事故案件才处理完毕,也这是黄正营律师执业以来耗时最长的一起交通事故案,虽然时间长,但为死者家属多争取了20多万元的赔偿,其中的付出也觉得值了。
律师点评:复杂的交通事故案,往往耗时较长,当事人的信任必不可少,这样合法的权益才能获得保障。本起案件中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75%赔偿,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相应规定。被害人田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特别严重,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被害人身体状况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介入因素,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xx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金应按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免赔30%的代理意见,两份判决属经典判决。
黄正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