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矿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案件有吕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一方,经过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矿公司与真诚公司因加工承揽纠纷经一审审理后,青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争议焦点为欠款数额及违约金情况。青矿公司仅有真诚公司开具的发票证明已付款,因此青矿公司不能证明付款事实。双方无书面合同,结算单中关于违约金的描述不能作为合同约定。驳回青矿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青矿公司向真诚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损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