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翠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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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纠纷

发布者:吕翠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934人看过

原告孙*德与被继承人孙*利为叔侄关系,孙*德过继给孙*利,孙*德主张其对孙*利抚养照顾较多要求分得孙*利的遗产,孙*利兄弟孙*、孙*寿主张孙*德不应分得遗产本案焦点在于孙*德与孙*利是否形成收养关系,孙*德是否对孙*利构成“抚养照顾较多” 因收养关系的形成需要经过法定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一般不会得到认定;如有相应证据证明日常生活中孙*德对孙*利的抚养照顾较多,孙*德有权继承孙*利适当遗产份额。孙*德与孙*利不存在收养关系,但孙*德对孙*利生前抚养照顾较多,有权继承孙*利遗产即房屋的三分之一。《收养法》《继承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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