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1、卖方是否依约向买方交付合格货物,是否适当履行合同,2、买方是否应向卖方支付货款?
经代理律师组织证据及提交书面答辩状,合议庭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卖方提供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文件、生产日期不明的医疗器械,未能适当履行合同,从而驳回买方的付款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的货物,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经营进行严格的监督、管控。根据前述规定,卖方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文件、生产日期不明的医疗器械,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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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刘XX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