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琼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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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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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广东xxxxx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蔡琼雯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5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1、卖方是否依约向买方交付合格货物,是否适当履行合同,2、买方是否应向卖方支付货款?

经代理律师组织证据及提交书面答辩状,合议庭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卖方提供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文件、生产日期不明的医疗器械,未能适当履行合同,从而驳回买方的付款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的货物,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经营进行严格的监督、管控。根据前述规定,卖方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文件、生产日期不明的医疗器械,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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