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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死亡补偿费不属于遗产范围

发布者:吕言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73人看过

1、死亡补偿费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九条 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由该条款的规定可知,死亡赔偿金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精神抚慰功能。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仅是称谓的不同,就其性质、功能来说是相同的,即都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

从上述规定可知,受害人死亡时,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死亡补偿费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2、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对死者配偶、父母、子女的补偿,若未有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其他死者其他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因此,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补偿的。

综上,死亡补偿费不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其本就属于继承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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