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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发布者:吕言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2243人看过

(转载理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继承法中的模糊地带,这篇文章从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角度,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给出了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在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中有房屋的,那么房屋无论是坐落在城镇还是坐落在农村,继承人继承时只要该房屋办理了《 房屋产权 证》,那么经过对房屋的评估,对继承进行了公证,然后据此办理产权登记,继承人就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我们要谈论的问题是农民自建房屋占地面积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不是也可以继承呢?

众所周知,农民自己建设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占用的土地的性质是宅基地,那么究竟什么是宅基地?

首先,宅基地的所有权的归属是怎样的?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以得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次,谁有权使用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四,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不可流转的特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抵押;最后,宅基地具有流转的一体性。

宅基地的房屋被继承的时候,该房屋占地面积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处分呢?现实中继承人的身份有两种可能,一是城镇居民,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是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 个人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继承房屋之后,如果原房屋有房产证的话就可以去相关部门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即可,房屋占地面积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归该户村民。

那么,如果继承人是城镇居民的话,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房地一体”流转原则的体现,,根据房地流转一体原则,该房屋占地面积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随着房屋的流转而一同流转。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城镇居民不是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的法定承受主体,城镇居民不能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那么城镇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之后应该怎么办?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赋予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之后如果不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因为城镇居民不符合地方关于农民申请改建、翻建自有房屋的审批条件,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一直等到继承房屋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本文转载自孔民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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