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言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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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有几种?

发布者:吕言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继承 |10448人看过

1、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以及各种遗嘱形式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法律之所以严格规定遗嘱的形式,规定其为要式法律行为,这主要是为了达到三个目的:

(1)确保遗嘱人的意愿表示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这些意愿是其作为临终意愿认真准备好的;

(3)这些意愿是保持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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