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言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兼并收购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继承法》普法(二):遗嘱指定获得遗产的人并不全部应被称为“继承人”

发布者:吕言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继承 |10605人看过

刚在网上看到一则律师的回复:“立遗嘱……你可以指定任何人为你的继承人(包括你父母你弟或其他人)”。这里面没有区别出“受遗赠人”,犯了常识性错误。

《继承法》第十六条提到,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八条亦提取“继承人”、“受遗赠人”。结合这两条法律,可以看出,遗嘱人立遗嘱处分财产,依据遗嘱获得财产的人,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分,遗嘱指定的任何人并不是都称为“继承人”。

综上,虽然都是遗嘱指定的人获得财产,但是若遗嘱指定获得财产的人不是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应被称为受遗赠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