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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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克文与温州东鑫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小霁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按双方约定通过刘某向被告指定的廖军的账户汇入40万元。2014年5月20日,在原告的催促下,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的40万元作为购车款投入被告公司。协议书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告支付的40万元的性质问题,原告认为该款项系支付协议书约定的入股款,被告认为该款项系支付原告所在公司尚欠的运输费。原告向被告支付的40万元实际是用于购买被告公司的5辆大型货运汽车,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第二条确认“甲方(被告)原有5辆现合并为10辆”,而在签订协议书时,被告实际已经拥有10辆车辆。被告辩称双方约定《协议书》签订后需原告再投入40万元用于购买5辆车的意见显然与《协议书》的内容相悖,亦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被告认为上述款项系原告支付其所在公司尚欠被告的运输费,亦未举证证明。法院认定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告支付的40万元即为《协议书》约定的入股投资款。

  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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