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林女士(化名)曾投资入股康悦养生公司(化名),后与接手店铺的王先生(化名)、担保人周先生(化名)签订欠条,约定王先生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林女士5 万元股权转让款,逾期按一年期 LPR 四倍支付利息,周先生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到期后王先生未付款,周先生也未承担责任,林女士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至法院。王先生辩称只是帮忙代签、并非实际债务人;周先生则以收购未成、欠条无效为由拒绝担责。
二、办案经过
1.林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 5 万元及逾期利息,周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林女士的代理律师、王先生、周先生均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质证。
3.法院查明:案涉欠条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股权已完成相应变更,二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
4.法院重点审查担保责任:欠条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
三、审判结果
1.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林女士5 万元转让款,并以 5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四倍自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周先生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仅在法院强制执行王先生财产仍不足以清偿时,对剩余部分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王先生追偿。
3.案件受理费 272 元由王先生负担,周先生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延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