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4年8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6年2月出生,无业,系郭某甲之妻。
2011年至2012年间,债权人林某乙陆续借给郭某甲、林某甲夫妇214万元。债务到期后,郭某甲、林某甲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被林某乙起诉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郭某甲、林某甲承诺分期偿还借款本息,但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3月14日,林某乙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福清市人民法院于12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3月,林某乙因郭某甲、林某甲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发现林某甲有房产待拆迁,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015年1月26日,林某甲位于福清市某街道的房屋被福清市人民政府列入征收拆迁范围,随后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下开展房屋面积和权属确认工作。其间,郭某甲、林某甲为隐藏、转移财产,让不知情的吴某甲持双方此前因借贷关系签订的房屋抵押条,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2015年6月23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该房屋、扣留征收拆迁补偿款的《执行裁定书》,同时向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扣留、提取上述补偿款,并汇至法院执行账户。而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于同年7月28日将146万元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发放至吴某甲账户,吴某甲在扣除25万元债权后,将剩余的征收拆迁补偿款121万元汇入林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随后,郭某甲、林某甲将该账户内钱款全部予以转移,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线索发现。2019年4月12日,债权人林某乙以原民事案件历时6年仍未执行到位,福清市人民法院怠于执行为由,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经审查申请材料、听取林某乙诉求,认为该申请符合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受理范围,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
(二)调查核实。因该案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整合内部力量、提升监督质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检察侦查部门抽调人员联合成立专门办案组,经调卷审查、实地调查、走访行政部门后发现,郭某甲、林某甲在房产征收拆迁过程中,通过案外人吴某甲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借条、抵押条等材料的方式,要求街道办事处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直接汇给案外人吴某甲;同时,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扣留征收拆迁补偿款的要求,将征收拆迁补偿款直接发放至吴某甲账户。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组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查询公安户籍系统、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相关款项的流向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146万元征迁补偿款流入吴某甲账户后,有121万元汇出至郭某甲、林某甲实际控制、使用的他人账户,再从该账户汇转至周某某等十余名郭某甲、林某甲的亲友账户。调查中还发现,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获知林某甲的征迁补偿款已被转移给吴某甲的情况下,未依法责令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员限期追回财产,未将郭某甲、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监督意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组调查期间,多次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案件情况,并共同就案件是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进行分析研判。2019年6月3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将犯罪线索书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情况、移送证据材料,并持续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2019年6月26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福清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追回执行款;7月19日,向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针对征迁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行政。
(四)监督结果。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福清市公安局对郭某甲、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以郭某甲、林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人未上诉。同时,福清市人民法院追回征收拆迁补偿款146万元发还林某乙,并更换执行承办人继续跟进后续执行情况。街道办事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指导意义】
(一)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监督工作。民事检察部门在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发现、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对转移财产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线索,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等部门要协同加强对监督线索的调查核实,围绕被隐藏、转移财产的来源和具体走向等,综合采取询问、查询、勘验、委托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手段,全面查明是否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高质效开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监督立案工作。
(二)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以监督办案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在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的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逃避裁判执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要通过加强线索移送、监督立案、批捕起诉等履职办案工作,依法及时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治、警示、教育作用,助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三)能动、综合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过程中,发现法院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可以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消极执行问题,督促法院及时追回执行款;发现行政机关有不当履职行为的,可以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方式督促依法行政,推动堵漏建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现适用2023年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八条(现适用2019年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第五百五十九条、五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3〕3号,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现适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高检发释字〔2019〕1号,2019年2月26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