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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平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2024年04月26日 | 发布者:赵海飞 | 点击: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键词】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污染环境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被告人卢某平,男,1977年12月出生,无业。2020年10月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

【关键词】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污染环境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平,男,1977年12月出生,无业。2020年10月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龙,男,1988年9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罗某某等12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1年4月,被告人卢某平与陈某龙共谋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商定由卢某平召集人员、寻找生产场地,陈某龙负责提供资金、原材料及技术人员。2022年1月11日,卢某平等人开始在江西省宜丰县某地开始生产麻黄碱,并将产生的废水全部排入附近的土坑中,造成土壤、地表水污染。同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捣毁该生产制毒物品窝点,当场查获大量制毒原材料和离心机等制毒工具。其中,甲苯2978.8千克,盐酸4755千克,苯丙酮542.2千克,制毒物品溶液34桶2689.3千克。经鉴定,制毒物品溶液中麻黄碱含量为140.75千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8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龙、卢某平等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9月15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龙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撤销被告人卢某平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的缓刑,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卢某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各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各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本案依法提前介入。鉴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针对涉案人员不认罪、制定攻守同盟问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开展重点人员突破、提取通话记录、交易明细,调取运输记录、车辆行驶轨迹,调查评估现场环境损害等工作,查明各被告人实施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

(二)着眼于关联性证据发现追诉线索。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除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外,同案罗某某、姚某某、高某某可能还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通过分析相关在案车辆轨迹及通话记录等证据,发现罗某某、姚某某、高某某非法售卖麻黄碱,获利二十余万元的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成功追诉被遗漏犯罪事实。

(三)针对环境污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查看案发现场时发现,卢某平等人对于在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挖掘土坑进行排放,两个土坑均未采取硬化或者防漏处理。经宜丰县生态环境局对现场进行勘查,两个土坑内的废水约为1.65吨。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测、鉴定,综合认定上述渗坑排放的污水造成了土壤、地下水与地表水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合计为4242869元。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卢某平等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散对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安全造成影响,检察机关及时向宜丰县生态环境局、当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典型意义】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对于此类毒品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平台作用,依法启动提前介入机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体系,确保办案效果。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善于发现漏捕漏诉线索,及时进行追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针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造成的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行为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防止环境污染扩散,做好风险防控,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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