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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

2024年04月26日 | 发布者:赵海飞 | 点击: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键词】贩卖、制造毒品 洗钱 新型毒品 检察建议【基本案情】被告人袁某,男,1987年9月出生,无业。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袁某在其位于山东省滕州市的家中制造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后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洗钱 新型毒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男,1987年9月出生,无业。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袁某在其位于山东省滕州市的家中制造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后予以贩卖。袁某共贩卖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45700余支,获利107万余元。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含有γ-羟基丁酸的液体668支以及制毒原料、工具。经称重、鉴定,上述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668支重2460余克,γ-羟丁酸含量为36.3ug/ml至56.5ug/ml。

被告人袁某为掩饰、隐瞒其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于2021年3月以其妻子名义在湖南某地投资购买房产,支付房款等费用共计38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4月10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9月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五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益以及孳息。被告人袁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21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对袁某决定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时经与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食药监等部门人员对涉案新型毒品进行研讨,提出核实袁某从业经历、恢复袁某手机电子数据等补查建议,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公安机关查实袁某曾在化工厂工作、作案前曾多次查询该毒品相关知识,明知该液体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系毒品,夯实认定其毒品犯罪主观明知及贩毒故意的关键证据。8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袁某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袁某涉嫌洗钱犯罪线索,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毒赃去向开展侦查,查明袁某收取毒赃后以其妻子名义投资购买房产,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因犯罪嫌疑人以寄递方式交易毒品,袁某辩解部分资金转账非贩毒所得,而毒品交易记录已被删除,导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贩毒品的具体数量,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共同补充侦查取证,重点收集、固定双方毒品交易的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经对购毒者相关电子数据恢复提取,梳理出双方毒品交易与转账记录,并调取通讯详单、快递记录、车辆轨迹等证据,结合购毒者的证言确定了毒品交易的次数及数量。

(二)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庭审中,针对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袁某无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以及涉案毒品含量极低,系新型液体毒品,应按毒品纯度认定犯罪数量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综合袁某职业背景、搜索查询记录、聊天记录、寄递方式、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及毒赃转移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证实袁某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同时提出毒品数量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贩卖、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袁某的毒品犯罪数量应按照贩卖、制造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重量予以认定,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三)能动推进社会治理。案发后,检察机关对多个快递企业及末端网点实地走访调研,召集快递企业及监管部门座谈,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共商共建信息通报、问题调研、协作共赢机制。同时,立足本案定制普法,指出新形势下违禁品寄递风险和危害,对近年来出现的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毒品犯罪情况进行重点宣讲,提升快递从业人员发现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意义】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善于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力量,重视对电子数据、通讯记录、搜索查询记录、快递记录、车辆轨迹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收集,结合被告人从业经历、交易价格、交付方式、毒赃转移路径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引导侦查机关追踪毒赃流向、查明涉案资产的性质、权属,加大对毒品犯罪链条中的洗钱等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检察机关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挥与侦查机关紧密协作的优势,完善情报会商、数据共享、案件反馈等协作机制,凝聚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寄递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增强快递从业人员发现毒品的能力及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寄递毒品等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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