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招某和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在本市未央区XX村与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相互撕扯。期间,被告人招某和徐某甲、徐某乙将北某某推倒在地并拳打脚踢,致北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招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伤害事实。
被告人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民事赔偿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赵海飞律师提出被告人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建议被法庭采纳。
案件结果:
被告人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