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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佳XX公司与西安某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年01月12日 | 发布者:赵海飞 | 点击:28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1民初858号原告北京某某佳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某化街12X号X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X,陕西XX...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初858号

原告北京某某佳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某化街12X号X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陕西XX律师XXX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长安北路XX号中信大厦1幢1单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佳XX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佳XX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佳XX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佳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佳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 艳

审 判 员  臧XX

代理审判员  蒋XX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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