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户县甘亭街道小丰XX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小丰XX)、一审被告户县甘亭街道小丰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丰XX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2014年小丰XX应当给其分地而未分地,在此情况下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将其列为无地人员给其少分土地补偿款59012元,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原审判决驳回其要求小丰XX和小丰XX委会支付其征地补偿款59012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实属错判。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丰XX提交意见称,小丰XX对王XX的村民资格没有异议。是否调整土地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涉案分配方案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民主议定程序形成,合法有效,因此王XX也应当按照该分配方案执行。
小丰XX委会提交意见称,小丰XX各组情况不一样,九组2005年征过一次地,也经过村民会议议定决定分配方案,实行的也是有人有地有户口,缺一样都没分上一分钱。所以九组这次也是经过多方面深思,曾经在2014年7、8月份选出十位代表经过三天讨论,无结果,最后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最终才产生了这个分配方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11日王XX因出生其户口迁入小丰XX,成为小丰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上半年小丰XX的土地被征用,2014年11月16日小丰XX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总地款60%按“三有(有人、有地、有户口)”分配,总地款40%按“现有”人口分配。该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小丰XX已按“现有”人员标准向王XX分配了征地补偿款34544.06元,该款王XX已经领取。王XX申请再审认为其未分得承包地系小丰XX的原因造成,其应按分配方案中的“三有”人员分配93556.84元,因农村承包地系30年不变,虽然小丰XX一般为3年一微调土地,但依照村民自治原则,小丰XX村民会议决定可以不调整土地,且在征地及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过程中,王XX没有承包地,符合分配方案中的“现有”人员标准,故原审判决对王XX要求按“三有”人员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