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个人遗产吗?如何分配?如何发生争议,起诉的案由是什么呢?不当得利之诉?参照遗产按人头均分?是否可视为共同共有,但份额待各方协商确定?能否作为执行标的?
一、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领取”是否代表“占有”,在字面上看,是不能得到肯定的。况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直系亲属间应如何分配,更缺乏法律规定,往往成为工亡职工亲属之间矛盾的导火索。
我国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后,对此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增加了“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规定,虽然明确了领取的主体,但并未明确分配的主体和比例。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的地方规定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问题的复函(97)鲁社险函字13号(1997年12月16日)
滨州地区劳动局:
你地区邹平县劳动局十一月四日《关于鲁劳发[1997]6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所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作为遗产处理及如何分配”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亡职工遗属的一种经济补偿,不能作为死亡职工遗产对待,其领取顺序为:1.有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无配偶的,发给父母;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①子女②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③其他供养亲属④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请你们将上述意见告知邹平县劳动局。
由于上述文件为地方文件,且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期间。此复函的效力并不为所有人认可。
三、学者们的一些观点
第一、赔偿金的定性问题
赔偿金有三种说法,一说是遗产,一说是有限遗产,一说是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
遗产说的观点是,赔偿是对死者的赔偿。应按继承法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直接平均分配。
有限遗产的观点是,赔偿的是死者的损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先去掉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按继承法平均分配。
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说的观点是,赔偿是对近亲属的损失赔偿。分配时参照继承法并考虑到生活紧密、依赖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分配。
笔者赞成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说的观点。
第二、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说的观点的理由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地字第26号)中明确说明了该性质。该复函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二)继承丧失说观点调整过程。2001年2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以死亡赔偿金的方式赔付。依此规定对死亡赔偿金采取“扶养丧失说”将其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司法调整,即放弃了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扶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死亡赔偿制度。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为近亲属被认为与直接受害人是“经济同一体”或“钱包共同”关系,因婚姻或继承能够合法取得直接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个人消费部分以外的全部收入。因此,侵权事故事实上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财产逸失,对此“逸失利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说的分配
1.参与分配人的范围可以参照继承人的范围确定,分配比例不一定要完全等同,应当考虑与受害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确定。
2.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应按照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人。也就是说死者的近亲属可提出对其进行分割。
3.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原则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