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九月,有家企业在安徽建设新的生产基地,承建该项目的建筑公司因为任务急、时间紧欲将部分项目转包,经介绍和我们达成了分包协议。最近因项目临近收尾,大家常常加班加点。上星期,工地负责人突然打电话说,工地上有人从楼板上摔下来骨折了。事后我们了解到,伤者老董实际上已经六十三岁了,是砖木组老朱雇来的,砖木组由老朱承包。我们马上派人送伤者去了医院并垫付了住院费。几天后,老董的家人找来,吵着要赔偿。老朱说他是为了捡工地上的废料去卖才摔伤的,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老董的家人则坚决否认。后来他们就找到了公司,要公司赔偿。我们认为,老董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且听说其出事也不是为了工作,怎能享受工伤待遇呢?退一步讲,即使是为工作,因老董是承包人老朱雇的,他应该找老朱要赔偿。我们为其垫付医药费已尽了人道主义的救助义务。请问,像老董这样的情况能被认定工伤吗?其发生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读者章先生章先生:
老董在你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受伤,你们提出老董受伤并非工作原因、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认定工伤及老董系承包人雇佣等理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逐一分析。
从上述规定看,你们主张老董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是没有依据的。至于工伤责任谁承担的问题,因建筑行业是一个事故多发行业,对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也相对较高。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往往难以完成上述保障工作,在发生事故后亦缺乏相应的经济上的赔偿能力,因此要求劳动者向没有一个主体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主张赔偿显然不利于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兑现。因此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已经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你们认为老董的工伤与你们无关,理由并不成立。当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承包协议向承包人追偿。希望你们依法妥善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