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范某持有三建公司6.35%股权。2010年至2012年,范某之夫邱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4年之前,范某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2013年之前范某享受了分红。范某自2015年起未参加公司股东会,亦未享受2014年、2015年的分红。三建公司拒绝向范某分红的理由是范某丈夫邱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管理混乱,造成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和扣划,公司自2014年起用范某的分红抵扣邱某所欠公司的款项。范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三建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查阅2010年至2015年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以便范某能够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享受股东分红。三建公司以范某之夫邱某拖欠其大笔欠款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认为范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有不正当目的,而拒绝提供查阅。范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范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判决支持了范某的诉讼请求。三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