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116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承德市检察院以杨某、杜某犯放火罪,向承德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承德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以放火罪分别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杜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二被告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裁定发回重审。

  杨某供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此案应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杨某到现场只是放风,且火不是杜某点燃的,属于犯罪预备。此案事出有因,被害人的儿子有过错,请依法从轻判处。

  杜某供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起火原因是被害人高某开手电而引起,杜某没有点火,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且杜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依法从轻判处。

  承德市中级法院经重审查明:杨某因高某与其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了报复高某的想法,找到杜某要求其去高某家放火实施报复。杜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拉着杨某某,经预谋踩点后于2012年2月6日晚携带汽油、稻草、爆竹、盆子、打火机等放火工具到高某家院墙外蹲守。当晚凌晨1时许,二被告见高某家东屋居住的人已熄灯入睡后,杨某在院墙外放风,杜某携带汽油、稻草、爆竹、盆子、打火机等放火工具进入院内,先断了高某家的电源开关,将汽油泼洒在东、西屋窗台及外屋门上后,用木棍击碎有人居住的东屋玻璃窗,向屋内泼洒汽油。东屋内居住的高某的父母高某某、卢某被惊醒后,使用警用手电照明后开启电击功能击打出电火花,引发大火将高某某、卢某烧伤,房屋烧坏。卢某因大面积烧伤,导致休克、毒血症以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高某家被烧坏房屋的物品价值为4672元。

  承德市中级法院认为,杨某为报复高某,与杜某共同预谋,准备放火工具、助燃材料并踩点后,趁高某家人在屋内熟睡之际,向屋外门窗泼洒汽油并敲碎玻璃向屋内泼洒汽油的行为,必然引起屋内的人使用照明设置,进而引发火灾,且客观上已经由此引发了火灾,可以认定杨某、杜某的犯罪行为与高某家火灾的发生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杜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高某家房院在村庄内,与邻居家房子仅距离15.4米,且其间堆放有柴草,二被告准备了干草、汽油、鞭炮等助燃材料,且当时处在火灾高发期,高某家着火,足以危及其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本案是由感情纠葛等民间矛盾引发的,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刑法》第115条、第64条、第57条第一款、第48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分别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杜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承德市检察院以对杨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河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报复高某,与杜某共同预谋,在村民聚居区准备放火作案工具,向被害人所住房屋门窗及屋内泼洒汽油的行为,引起屋内被害人使用照明设施产生高压电弧引发火灾,造成一死一重伤的后果,杨某、杜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是感情纠纷引发,起火原因不排除是被害人自己使用照明设施所致。原判决针对杨某、杜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及相关量刑情节,依法量刑,并无不当,抗诉机关关于对杨某量刑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对杨某、杜某的定罪量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