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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病历作假患方签名医方全责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1778人看过


关键病历作假患方签名医方全责


经审理查明,20141020日,杨某某因患肺癌在被告医院住院就医。20141110日,杨某某死亡。原告认为杨某某死亡系被告医疗行为不当造成,故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
另查明,因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病历涉嫌伪造签名,经申请,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倾向认为送检的《医患沟通记录》上“患者或委托人签名”处“杨某某”签名字迹与提供样本上“杨某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书写的;2送检的《死亡记录》“患者或被委托人签字”处“郑某甲”(死者之子)的签名字迹与提供样本上“郑某甲”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的;与本人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3)《授权委托书》上“受委托人签字”处“郑某乙”(死者配偶)签名字迹与提供样本上“郑某乙”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应当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方案和措施。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本案经鉴定,被告提供的病志有两处并非被告家属书写,违反了相应的病历书写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本院认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的证据,故本院对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又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其诊疗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但本案中“死亡记录”的签字并非家属郑某甲书写,而原告对于“死亡记录”中反映的患者死亡时状态及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的记录有异议,故该份死亡记录记载的内容不足采信,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对于患者死亡状况的全部告知义务,现患者遗体已火化完毕,客观上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无法通过解剖等鉴定行为充分举证,该过错应归责于被告,故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判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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