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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000人看过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作者:

  《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均规定了建设工程领域中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法定优先权。这一权利在全国各地的司法实务中产生了诸多意见不统一的地方。本文主要讨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包含实际施工人)是否还享有此权利。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征求意见稿)第53条第一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两种意见未做倾向性认定,仅做了一般性表述。

   二、各地持支持意见的法院有: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依然存在,相应的其优先权也应一并受到保护。

     通过案例数据分析,持支持观点的裁判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286条规定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在没有法律、法规否定该权利时,无论施工合同的效力,均不能排除适用。

    2、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该优先权是以工程款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工程款债权存在,即使工程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导致承包人丧失此权利。

    3、《合同法》286条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凝聚的是承包人的资金和劳动成果,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  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时,允许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申请拍卖并优先受偿。

   三、各地持否定观点有: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286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

     通过数据分析,持否定观点的主要裁判理由为:

    1、依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合同法》286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依据担保物权理论,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

2、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虽然施工合同无效,鉴于承包方已将劳动和建筑物材料物化到建筑中,故赋予了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该请求权的性质已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工程款请求权,此时承包人享有是因合同无效获得的折价补偿的权利,与基于合同有效产生的工程款债权不具有同一性。因此,当合同无效时,作为原债权担保的优先权亦不继续存在。

      经过大量案例分析工作,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目前广东省司法实务中未发现合同无效支持优先受偿权的判例,但江苏省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合同无效支持优先受偿权的判例,这种支持比例高达64.3%。其中,盐城、无锡、南通、苏州昆山支持比例高达100%,连云港为支持率60%,江苏高院亦有支持判例。泰州、宿迁未发现有支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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