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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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认定应慎重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568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一终字第78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秀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2013821日,安钡佳公司(甲方)与洪秀凤(乙方)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就洪秀凤购买安钡佳公司开发建设的百富琪商业广场一、二层商铺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份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洪秀凤按照安钡佳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载明的收款账户,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安钡佳公司汇款56574360元和22825640元,同时还向安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霞汇款1900万元,共计汇款9840万元。安钡佳公司向洪秀凤出具十张收据,每张金额984万元,共计9840万元。2013826日、918日,张晓霞向洪秀凤各汇款368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11028日,百富琪商业广场竣工验收。201362日,安钡佳公司与昆明力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邦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百富琪商业广场一、二层商铺出租给力邦公司,租期自201361日起至20335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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