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5月1日清晨,在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二高出京方向11公里处,李领驾驶京Q3BT16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前部与停放在应急车道内的京J22748车左后部相撞,后京J22748车前部又与在车外休息的梁洪印相撞,造成梁洪印坠落桥下死亡。经认定:李领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洪印为次要责任。梁洪印系在驾车去往机场接人的高速路上,途中临时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后下车休息,随后发生了追尾事故。李领驾驶的车辆登记在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喀尔公司)名下,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梁洪印停放的车辆登记在北京托利凯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房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万元、商业险中司机责任险1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梁文贵、闫荣珍、李惠霞、梁静婷作为梁洪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李领、达喀尔公司、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及人保北京房山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6万余元。
裁判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梁文贵等人60余万元,人保北京房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梁文贵等人20余万元,李领赔偿梁文贵等人5万余元。
判决后,人保北京房山支公司不服,认为死者梁洪印系本车的被保险人,并非第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人保北京房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的赔偿数额,仅判决人保北京房山支公司在商业险中的司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梁文贵等人1万元,并相应调整了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及李领应承担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