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你可以合法要回恋爱中赠与的巨额财物
案件起因:
2010年7月陈某、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交往。2011年9月,热恋中的陈某为唐某某购买兰博基尼LP700-4车辆一台。现该车辆由唐某某及其父母等家人使用。另外,陈某分别于2012年1月9日、4月7日、4月15日、4月24日和5月14日向唐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汇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8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1.6万元和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7.4万元。2012年4月28日陈某通过自己建设银行账户向唐某某汇款人民币5万元。陈某认为随着自己的付出双方感情会升温到谈婚论嫁状态,但他发现一味索取的唐某某并无意与自己恋爱,死了心的陈某就向唐某某催讨兰博基尼及钱款无果,遂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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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姜某某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72.4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要点:
二审:为他人购买豪车付款等并非公民生活中的一般事项,若不存在条件或者目的等因素,则实非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本案中,虑及双方当时的交往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也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之赠与。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该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姜某某对此应有清楚的认知。现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业已丧失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之可能,此种情形之下,鉴于本案特殊案情,本院认为,姜某某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陈某为其购车购物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龙吟律师观点:
原告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谈恋爱结婚,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利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行为。本案的特殊在于,被告(受赠人)不承认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想论证双方存在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达到剥夺赠与人撤销权的目的。但明显超越了社会公众的认知的底线。而且 ,被告还以购车及付款方式的特殊性,试图撇清自己用车与原告购车的关联性,但又无法否认自己是车辆所有人的事实,这种“努力”纯属画蛇添足、欲盖弥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