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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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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你可以合法要回恋爱中赠与的巨额财物

发布者:罗龙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54人看过


分手后,你可以合法要回恋爱中赠与的巨额财物

案件起因:

20107陈某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交往。20119热恋中的陈某为唐某某购买兰博基尼LP700-4车辆一台现该车辆由唐某某及其父母等家人使用。另外,陈某分别于201219日、47日、415日、424日和514日向唐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汇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8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1.6万元和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7.4万元。2012428陈某通过自己建设银行账户向唐某某汇款人民币5万元。陈某认为随着自己的付出双方感情会升温到谈婚论嫁状态,但他发现一味索取的唐某某并无意与自己恋爱,死了心的陈某就唐某某催讨兰博基尼及钱款无果,遂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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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姜某某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72.4万元并向原告支付20119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要点:

    一审:原告基于恋爱和婚姻为目的给付被告人民币72.4万元,现被告否认彼此关系,且没有任何的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故被告收到原告的钱款缺乏法律等依据应当返还。

二审:为他人购买豪车付款等并非公民生活中的一般事项,若不存在条件或者目的等因素,则实非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本案中,虑及双方当时的交往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也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之赠与。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该出资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姜某某对此应有清楚的认知。现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业已丧失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之可能,此种情形之下,鉴于本案特殊案情,本院认为,姜某某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陈某为其购车购物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龙吟律师观点:

原告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谈恋爱结婚,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利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行为。本案的特殊在于,被告(受赠人)不承认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想论证双方存在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达到剥夺赠与人撤销权的目的。但明显超越了社会公众的认知的底线。而且 ,被告还以购车及付款方式的特殊性,试图撇清自己用车与原告购车的关联性,但又无法否认自己是车辆所有人的事实,这种“努力”纯属画蛇添足、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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