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员工离职获补偿近9万元作者:
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目前我国每年的法定节假日天数为11天,在该11天内,即使劳动者休息,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一倍工资;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三倍工资。
基本案情:
来自湖南的何先生在2003年入职深圳市某家冷冻机械设备厂,在公司从基层员工一步步奋斗到了主管职务。何先生的工资构成主要是基本工资加上加班工资,虽然金额有5000多元,但基本上都是加班辛勤工作的血汗钱。
一次偶然的机会,何先生通过本站,咨询我们劳动律师,我们律师从何先生工资条中看出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将该观点告知了何先生。何先生得知后,感慨自己多年任劳任怨工作却还被公司克扣工资。与公司协商后也未能得到有效回复。于是何先生委托了我们律师为自己维权。
以何先生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如果何先生不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可以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在我们律师的代理下,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何先生经济补偿金70000元,补足工资8000余元,并要求公司支付了何先生年假工资8700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全部诉求。
律师提醒: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支付何先生法定节假日工作工资,构成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何先生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发放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形,也可以搜集证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