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甲、乙、丙曾为好友,三人合资成立A装饰工程公司,甲70%,乙20%,丙10%,注册资金2000万,实缴不足200万。没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章程用的是注册时的简单模板。甲有工程资源任总经理,乙担任副总经理,丙不参与经营,经营3年后公司亏损,股东矛盾,乙不干了,直接走人。甲无奈之下,独立扛起了公司经营的责任,不断为公司输血,实在坚持不下去 ,公司退掉租的展厅和办公室,业务暂停。丙因为债务纠纷被起诉,成为失信人,想把投资的20万要回来。起诉公司股东知情权,诬告甲侵占公司资产。甲苦不堪言。当一切口头约定,合时你好我好,分时明枪暗箭,甲未能通过约定、协议保护好权责。
案件结果:判决股东享有查询、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律师建议:1、再好的关系合作也需要在投资合作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审批权限和程序;2、设置的组织架构需清晰、定期开股东会、董事会,按年度将公司财务报表向全体股东报告。3、账目往来需要一一对应,清晰。不要习惯走账大股东或家人个人卡,以免混同无法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