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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初恋、是同窗,成夫妻。曾为一对恩爱佳人,离婚后对簿公堂又为何?

2022年06月19日 | 发布者:赵伶利 | 点击:39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介绍:小甲、小乙曾为大学同窗好友,也是彼此初恋。在最美好的青春年纪里相遇、相知、相爱并不久喜结连理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可爱的女儿小丙。后来因男方小乙长期出差,忍受不了孤独。因第三者的介入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

案情介绍:小甲、小乙曾为大学同窗好友,也是彼此初恋。在最美好的青春年纪里相遇、相知、相爱并不久喜结连理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可爱的女儿小丙。后来因男方小乙长期出差,忍受不了孤独。因第三者的介入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小丙由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女方可在周未或假期接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遇临时探望,可提前一天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办法进行探望。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儿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但此后,男方小乙以各种理由阻扰、拒绝女方小甲探望小丙,意图离间母女间感情,为此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小甲思女心切再次与小乙沟通探望事宜,被明确拒绝并打伤,虽小甲报警处理,但此后至今,小甲再也没有看到过孩子,致小甲与孩子均饱受亲情割裂之痛。小甲随后找到小兰律师,含泪以探望权纠纷将前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给予看望孩子小丙。

案件结果:判决小甲对小丙有探望权,小乙应给予配合。

律师建议:首先小甲主张对婚生女小丙探望权,既是其法定权利亦有事实依据,小乙有协助的法律义务其次婚生女小丙即将进入中学,对女孩小丙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最为关键的青春期,更需要作为母亲的小甲的关爱与指导,以弥补因父母离婚而可能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增进母女感情虽小甲、小乙已离婚,但小丙作为双方共同的孩子,不因父母双方的个人曾经爱恨情仇纠葛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我国民法典》1086 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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