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白是公司的会计,公司因资金周转从小黑处借款百万,小白按照公司要求,提供自己银行卡,接收了小黑的转账,然后小白又按公司要求将该笔钱转入其他账户。借款到期公司无力偿还,小黑一纸诉状把公司和小白告上法院,对簿公堂。
案件结果:小白觉得自己作为会计,按照公司要求转账,是职务行为,不可能让自己还钱,信心满满。但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小黑借款,小白承担连带责任。小白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觉得还是要找律师代理。律师介入后,历经二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小白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小白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了。
案件分析:查询司法案例,对于判决出借银行账户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不在少数,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已废止):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最终判决出借银行账户无需承担责任也是基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几经周折,付出时间、金钱成本,仅仅因为出借了银行卡这一行为。出借银行卡,隐患巨大。公安部门一直也在宣传强调。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容易惹上民事官司、被不法分子诈骗,如果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祸患无穷。
律师建议:千万不要出借银行卡!